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以及企业、社会组织能够准确的通过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一定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一定要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带领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特殊的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学徒培养。有关公司能够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根据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教育培训制度,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需求培养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根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以通用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为主的公需课目和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为主的专业科目。
根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及相关实践活动等,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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